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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23年普通高中學業(yè)水平合格性考試溫馨提示(二)誠信考試 |
http://www.cdyszf.com 2023年2月23日 來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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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無信而不立。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tǒng)美德?荚嚥粌H是對我們所學知識的檢驗,更是衡量每一個人道德和誠信的標尺。希望每一位考生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共同維護公平、公正的考試環(huán)境。
考生要認真閱讀《準考證》上的“考場規(guī)則”,嚴格按照要求準備考試證件和考試用品,提前到達考點。進入考場時主動接受身份核驗和考試違禁物品檢查,自覺上交手機、智能手表、藍牙耳機等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不攜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進入考場,對號入座?荚囘^程中,認真答題,保持考場安靜,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荚嚱Y(jié)束后,切勿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
在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試題、答案,出售、使用作弊器材,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等行為都將觸及刑法。廣大考生要擦亮眼睛,切勿輕信虛假廣告宣傳、網(wǎng)絡社交平臺群組和各種團伙及個人“助考”的蠱惑,謹防上當受騙。同時,要增強法律意識,充分認識作弊行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誠信考試。
考生如在考試期間發(fā)現(xiàn)違規(guī)違法等行為,可向省考試院舉報并提供有效線索。舉報電話:0551-63619961。
相關文件節(jié)選
一、《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節(jié)錄)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節(jié)錄)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fā)布,根據(jù)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的決定》<教育部令第33號>修正)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jié)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gòu)禁止的范圍內(nèi),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gòu)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nèi)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ㄆ撸┰诖鹁砩咸顚懪c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ň牛┢渌圆徽斒侄潍@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gòu)、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jié)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ǘ┰u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ㄋ模┛荚嚬ぷ魅藛T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ǘ┚芙^、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gòu)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zhì)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
考生違規(guī)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jié)果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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